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具体如下:
署名权的定义与主体:
定义:《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具体身份的重要依据,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
主体:作者是署名权的主体,但作者的概念有多种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署名权的具体内容:
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身份时,可以署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身份时,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
署名方式决定权:作者有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这种署名方式的选择反映了作者对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的意愿及相应程度。
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在数人合作的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应由作者协商决定。通常排名靠前的作者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会获得更高的评价,但具体的署名顺序应根据作者们的约定或贡献等因素确定。
署名指示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在公开利用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应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署名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
保护期限: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侵犯的,无论作品其他权利的保护期是否届满。
侵权责任: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将他人的姓名冠于自己创作的作品之上出版销售的行为,属于假冒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署名权的限制: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比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难以实现。对于一些经过多次演绎、使用的作品,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时,可不指出其姓名。
总之,署名权是作者的重要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行使和限制。